判了!
近日贛州公開審理多起涉惡案件多人被判刑!最高24年!
尋釁滋事、敲詐勒索、強迫交易
稱霸一方,作惡多端,欺壓殘害群眾這些人氣焰十分囂張!
石城縣人民法院
公開審理“沙霸”惡勢力犯罪團伙案
最高獲刑十年六個月
近日,石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對溫某勇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宣判,9名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。該犯罪團伙的糾集者溫某勇因犯尋釁滋事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、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(chǎn)罪、強迫交易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;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等刑罰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:被告人溫某勇系原黃景能等人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的骨干成員。2014年1月刑滿釋放后,溫某勇糾集鄧某天、畢某良、陳某華(另案處理)等人,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、高額利息,采取威脅、恐嚇、跟蹤、滋擾等手段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,非法獲利745.59萬元。
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間,溫某勇為牟取非法利益,糾集賴某華、畢某良、陳某福等人在河沙交易中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商品交易規(guī)則,以暴力、威脅、攔截、尾隨等手段強買強賣,迫使交易對方到其經(jīng)營砂場購沙,非法所得322306.15元。
被告人溫某勇、鄧某天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,以暴力、威脅手段,強行要求被害人為其購買一輛價值為150多萬元的梅賽德斯-奔馳邁巴赫轎車以達到抵消所欠其債務的目的,其行為構(gòu)成強迫交易罪,且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。
在實施系列違法犯罪的過程中,逐漸形成以溫某勇為糾集者,鄧某天、畢某良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。該團伙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,其違法犯罪行為所涉社會面廣,時間跨度長,被害人數(shù)眾多,嚴重擾亂了石城的經(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法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溫某勇等人的行為分別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強迫交易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,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犯罪性質(zhì)、犯罪情節(jié)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、作用,結(jié)合公訴機關(guān)提出的量刑建議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龍南市人民法院
公開審理許某慶等13人“套路貸”案
7月29日至30日,龍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某慶等13人涉嫌犯詐騙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。龍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,19位辯護律師到庭參加訴訟,6名被告人出庭應訴,7名羈押在龍南市看守所的被告人以遠程視頻方式參加訴訟。媒體記者、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、群眾代表及被告人家屬共35人參與該案庭審旁聽。
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:2017年3月開始,沈某(另案處理)組織被告人廖某鑫、劉某(另案處理)、廖某(另案處理)等人在未經(jīng)相關(guān)主管部門批準,未取得金融行業(yè)經(jīng)營許可手續(xù)的情況下,利用“火馬”、“星子”網(wǎng)絡放貸平臺,并邀約許某波等人負責放貸、審核等業(yè)務。借款過程中,虛構(gòu)“額度高、低利息、手續(xù)簡單”等信息;誘導被害人到“今借到、有憑證”等第三方平臺簽訂與實際到賬金額不符且年化利率為24%的虛假借條;誘導被害人填報并上傳個人信息,篩選出符合條件的被害人;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錢的心理和實際需要,以提額降息為誘餌,隱瞞周息高達30%的事實,引誘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為7天、周息為30%的高息借款,扣除30%的高息后放款。同時,沈某、廖某鑫、劉某、廖某等人還組織許某波、溫某茂、蔡某薪等人使用電話轟炸、短信、微信滋擾、威脅、恐嚇等方式對借款到期后未還款的被害人進行催收。沈某還組織袁某斌、許某慶等人在龍南市勤業(yè)園“創(chuàng)客家”成立“熊貓貸”放貸平臺,且組織了謝某權(quán)等人從事放貸及其他人員從事暴力催收等工作。
2018年8月,沈某又組織許某慶、袁某斌(另案處理)等人經(jīng)營“來錢快”網(wǎng)絡放貸平臺,并邀約被告人賴某全、賴某名投資擴大規(guī)模,“來錢快”平臺采取打電話辱罵、威脅、恐嚇、侮辱等方式進行催收,嚴重損害被害人及親屬、朋友等關(guān)系人的正常工作、生活秩序。至此,形成了以沈某為首要分子,許某慶、廖某鑫、袁某斌、劉某、廖某等為重要成員,許某波、溫某茂、蔡某薪等為一般成員的犯罪組織。該犯罪組織采取公司化運營模式管理,組織嚴密,多次共同實施尋釁滋事、詐騙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欺壓百姓,嚴重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秩序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系惡勢力犯罪集團。
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(quán)益,保證庭審的質(zhì)量,提高庭審效率,我院為未委托辯護人的4名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辯護律師,召開了庭前會議,就案件管轄、人員回避、非法證據(jù)排除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。
上猶縣人民法院
公開審理鄭某輝、許某軍等
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
7月30日下午,上猶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鄭某輝、許某軍等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。
判決如下:1、團伙糾集者鄭某輝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與原犯強迫交易罪、尋釁滋事罪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2、惡勢力團伙成員許某軍、鄭某劍、鄭某傳、張某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個月不等。3、其他被告人劉某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、張某魁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。
法院審理查明:被告人鄭某輝、許某軍、鄭某劍、鄭某傳(鄭某輝胞弟)、張某平均為上猶縣營前片區(qū)人,2012年下半年以來,經(jīng)常糾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脅等手段在上猶縣營前鎮(zhèn)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,逐步形成了一個以鄭某輝為首、被告人許某軍、鄭某劍、鄭某傳、張某平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,在當?shù)卦斐闪藧毫拥纳鐣绊?。鄭某輝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2次,其中1次已被判刑,糾集他人團伙性違法1次,許某軍參與團伙性犯罪2次、團伙性違法1次,鄭某劍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1次、團伙性違法1次,鄭某傳參與團伙性犯罪1次、團伙性違法1次,張某平參與團伙性違法3次(違法3次構(gòu)成犯罪1次)。
法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鄭某輝、許某軍、鄭某傳、張某魁、劉某茂伙同他人為逞強耍橫,竟持木棍、鋤頭等兇器隨意毆打他人,被告張某平三次結(jié)伙隨意毆打他人,破壞社會秩序,情節(jié)惡劣,被告人鄭某輝、鄭某劍、許某軍伙同他人為逞強好勝,無事生非,對開設(shè)麻將館身患殘疾的被害人鄒某元多次進行恐嚇,破壞社會秩序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被告人鄭某輝、許某軍、鄭某傳、鄭某劍、張某平、張某魁、劉某茂的行為均已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。對上述被告人依法應予懲處,遂根據(jù)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量刑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全南縣人民法院
公開審理31人涉黑案件
最高刑期24年
近日,全南縣公安局偵辦的邱某安、龍某地等人涉黑組織案經(jīng)全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全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31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、罪名均被判決確認。
法院審理查明:自1999年以來,被告人邱某安等人不斷網(wǎng)羅社會閑散人員和“兩勞”釋放人員,在章貢區(qū)水南鎮(zhèn)高樓村及周邊范圍進行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,逐漸形成了以邱某安為組織、領(lǐng)導者,骨干成員基本固定,參與者眾多,層級分明,組織結(jié)構(gòu)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。該組織成立以來,有組織地通過開設(shè)賭場、地下“六合彩”賭博、建造違建房騙取政府拆遷款、強攬建設(shè)工程、經(jīng)營涉黃場所和民間放貸公司等,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不法手段,獲取巨額經(jīng)濟利益,非法獲利總額達2000余萬元;為達到把持基層政權(quán),稱霸一方的目的,該組織及其成員多次在公共場合使用兇器作案,為非作惡,欺壓、殘害群眾,共實施了聚眾斗毆、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60多起,嚴重破壞了當?shù)亟?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
法院審理認為:邱某安等人犯罪組織架構(gòu)穩(wěn)定、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、領(lǐng)導者,骨干成員基本固定,人數(shù)眾多,層級分工明確,符合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的四個特征,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。被告人邱某安作為該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的組織者和領(lǐng)導者,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;被告人龍某地、邱某燕等8人系積極參加者;邱某疆、邱某飛等22人系一般參加者。根據(jù)各被告人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院一審判決如下:以組織、領(lǐng)導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聚眾斗毆罪、破壞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罪、非法拘禁罪等12項罪名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邱某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以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詐騙罪、故意傷害罪、串通投標罪等6項罪名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龍某地有期徒刑十九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77萬元;對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等刑罰。
嚴懲黑惡勢力!
對黑惡勢力絕不姑息!如果你身邊有橫行鄉(xiāng)里、稱霸一方,危害社會安全的人請您放心大膽舉報!警方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安全!
舉報聯(lián)系方式
各縣(市、區(qū)) | 受理單位 | 舉報電話 | 舉報郵箱 |
贛州市 | 掃黑辦 | 8391533 | |
章貢區(qū) | 掃黑辦 | 8236110 | |
南康區(qū) | 掃黑辦 | 6605763 | |
贛縣區(qū) | 掃黑辦 | 4499229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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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余縣 | 掃黑辦 | 8722855 | |
上猶縣 | 掃黑辦 | 8541069 | |
崇義縣 | 掃黑辦 | 3823566 | cyxshb@126.com |
安遠縣 | 掃黑辦 | 3726110 | |
龍南縣 | 掃黑辦 | 3515066 | |
全南縣 | 掃黑辦 | 2619229 | |
定南縣 | 掃黑辦 | 4269389 | |
興國縣 | 掃黑辦 | 5311563 | |
寧都縣 | 掃黑辦 | 6938625 | |
于都縣 | 掃黑辦 | 6233981 | |
瑞金市 | 掃黑辦 | 2556001 | |
會昌縣 | 掃黑辦 | 5622126 | |
尋烏縣 | 掃黑辦 | 2851104 | |
石城縣 | 掃黑辦 | 5793265 | |
贛州經(jīng)開區(qū) | 掃黑辦 | 8376535 | |
贛州蓉江新區(qū) | 掃黑辦 | 8163509 | rjxqshb@163.com |
來源:綜合石城縣人民法院、上猶縣人民法院、龍南市人民法院、全南縣人民法院
編輯:黃松林 實習生明思瑜 校對:彭芳
值班主任:明心武 編審:陳昱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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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間,溫某勇為牟取非法利益,糾集賴某華、畢某良、陳某福等人在河沙交易中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商品交易規(guī)則,以暴力、威脅、攔截、尾隨等手段強買強賣,迫使交易對方到其經(jīng)營砂場購沙,非法所得322306.15元。
被告人溫某勇、鄧某天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,以暴力、威脅手段,強行要求被害人為其購買一輛價值為150多萬元的梅賽德斯-奔馳邁巴赫轎車以達到抵消所欠其債務的目的,其行為構(gòu)成強迫交易罪,且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。
在實施系列違法犯罪的過程中,逐漸形成以溫某勇為糾集者,鄧某天、畢某良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。該團伙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,其違法犯罪行為所涉社會面廣,時間跨度長,被害人數(shù)眾多,嚴重擾亂了石城的經(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法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溫某勇等人的行為分別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強迫交易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,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犯罪性質(zhì)、犯罪情節(jié)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、作用,結(jié)合公訴機關(guān)提出的量刑建議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龍南市人民法院
公開審理許某慶等13人“套路貸”案
7月29日至30日,龍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某慶等13人涉嫌犯詐騙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。龍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,19位辯護律師到庭參加訴訟,6名被告人出庭應訴,7名羈押在龍南市看守所的被告人以遠程視頻方式參加訴訟。媒體記者、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、群眾代表及被告人家屬共35人參與該案庭審旁聽。
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:2017年3月開始,沈某(另案處理)組織被告人廖某鑫、劉某(另案處理)、廖某(另案處理)等人在未經(jīng)相關(guān)主管部門批準,未取得金融行業(yè)經(jīng)營許可手續(xù)的情況下,利用“火馬”、“星子”網(wǎng)絡放貸平臺,并邀約許某波等人負責放貸、審核等業(yè)務。借款過程中,虛構(gòu)“額度高、低利息、手續(xù)簡單”等信息;誘導被害人到“今借到、有憑證”等第三方平臺簽訂與實際到賬金額不符且年化利率為24%的虛假借條;誘導被害人填報并上傳個人信息,篩選出符合條件的被害人;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錢的心理和實際需要,以提額降息為誘餌,隱瞞周息高達30%的事實,引誘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為7天、周息為30%的高息借款,扣除30%的高息后放款。同時,沈某、廖某鑫、劉某、廖某等人還組織許某波、溫某茂、蔡某薪等人使用電話轟炸、短信、微信滋擾、威脅、恐嚇等方式對借款到期后未還款的被害人進行催收。沈某還組織袁某斌、許某慶等人在龍南市勤業(yè)園“創(chuàng)客家”成立“熊貓貸”放貸平臺,且組織了謝某權(quán)等人從事放貸及其他人員從事暴力催收等工作。
2018年8月,沈某又組織許某慶、袁某斌(另案處理)等人經(jīng)營“來錢快”網(wǎng)絡放貸平臺,并邀約被告人賴某全、賴某名投資擴大規(guī)模,“來錢快”平臺采取打電話辱罵、威脅、恐嚇、侮辱等方式進行催收,嚴重損害被害人及親屬、朋友等關(guān)系人的正常工作、生活秩序。至此,形成了以沈某為首要分子,許某慶、廖某鑫、袁某斌、劉某、廖某等為重要成員,許某波、溫某茂、蔡某薪等為一般成員的犯罪組織。該犯罪組織采取公司化運營模式管理,組織嚴密,多次共同實施尋釁滋事、詐騙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欺壓百姓,嚴重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秩序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系惡勢力犯罪集團。
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(quán)益,保證庭審的質(zhì)量,提高庭審效率,我院為未委托辯護人的4名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辯護律師,召開了庭前會議,就案件管轄、人員回避、非法證據(jù)排除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。
上猶縣人民法院
公開審理鄭某輝、許某軍等
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
7月30日下午,上猶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鄭某輝、許某軍等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。
判決如下:1、團伙糾集者鄭某輝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與原犯強迫交易罪、尋釁滋事罪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2、惡勢力團伙成員許某軍、鄭某劍、鄭某傳、張某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個月不等。3、其他被告人劉某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、張某魁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。
法院審理查明:被告人鄭某輝、許某軍、鄭某劍、鄭某傳(鄭某輝胞弟)、張某平均為上猶縣營前片區(qū)人,2012年下半年以來,經(jīng)常糾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脅等手段在上猶縣營前鎮(zhèn)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,逐步形成了一個以鄭某輝為首、被告人許某軍、鄭某劍、鄭某傳、張某平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,在當?shù)卦斐闪藧毫拥纳鐣绊憽`嵞齿x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2次,其中1次已被判刑,糾集他人團伙性違法1次,許某軍參與團伙性犯罪2次、團伙性違法1次,鄭某劍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1次、團伙性違法1次,鄭某傳參與團伙性犯罪1次、團伙性違法1次,張某平參與團伙性違法3次(違法3次構(gòu)成犯罪1次)。
法院審理認為:被告人鄭某輝、許某軍、鄭某傳、張某魁、劉某茂伙同他人為逞強耍橫,竟持木棍、鋤頭等兇器隨意毆打他人,被告張某平三次結(jié)伙隨意毆打他人,破壞社會秩序,情節(jié)惡劣,被告人鄭某輝、鄭某劍、許某軍伙同他人為逞強好勝,無事生非,對開設(shè)麻將館身患殘疾的被害人鄒某元多次進行恐嚇,破壞社會秩序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被告人鄭某輝、許某軍、鄭某傳、鄭某劍、張某平、張某魁、劉某茂的行為均已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。對上述被告人依法應予懲處,遂根據(jù)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量刑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全南縣人民法院
公開審理31人涉黑案件
最高刑期24年
近日,全南縣公安局偵辦的邱某安、龍某地等人涉黑組織案經(jīng)全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全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。31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、罪名均被判決確認。
法院審理查明:自1999年以來,被告人邱某安等人不斷網(wǎng)羅社會閑散人員和“兩勞”釋放人員,在章貢區(qū)水南鎮(zhèn)高樓村及周邊范圍進行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,逐漸形成了以邱某安為組織、領(lǐng)導者,骨干成員基本固定,參與者眾多,層級分明,組織結(jié)構(gòu)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。該組織成立以來,有組織地通過開設(shè)賭場、地下“六合彩”賭博、建造違建房騙取政府拆遷款、強攬建設(shè)工程、經(jīng)營涉黃場所和民間放貸公司等,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不法手段,獲取巨額經(jīng)濟利益,非法獲利總額達2000余萬元;為達到把持基層政權(quán),稱霸一方的目的,該組織及其成員多次在公共場合使用兇器作案,為非作惡,欺壓、殘害群眾,共實施了聚眾斗毆、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60多起,嚴重破壞了當?shù)亟?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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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一審判決如下:以組織、領(lǐng)導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聚眾斗毆罪、破壞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罪、非法拘禁罪等12項罪名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邱某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以參加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罪、詐騙罪、故意傷害罪、串通投標罪等6項罪名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龍某地有期徒刑十九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77萬元;對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等刑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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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黃松林 實習生明思瑜 校對:彭芳
值班主任:明心武 編審:陳昱鑫